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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召开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通报会

2014-04-17 11:30:29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摘要: 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 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17日宣判后,北京朝阳法院举办了新闻通报会,就该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通报。【事实认定问题】1、关于如何认定涉案微博信息系秦志晖发布的问题关于涉案微博信息是否为秦志晖发布,系基

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 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17日宣判后,北京朝阳法院举办了新闻通报会,就该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通报。

【事实认定问题】

1、关于如何认定涉案微博信息系秦志晖发布的问题

关于涉案微博信息是否为秦志晖发布,系基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秦志晖对涉案微博的辨认、相关账户发布的其他微博内容以及秦志晖本人的供述,根据证据之间形成的证据链综合予以认定的。其中,账户注册的IP地址、发布微博的IP地址以及微博账户的UID号是认定相关事实的关键证据。

例如:在涉及罗援的信息中,“东土秦火火”账户注册的IP地址与发布涉案微博内容的IP地址相同,且归属于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同时期,秦志晖恰在该公司工作;在涉及杨澜的信息中,“淮上秦火火”发布微博的IP地址归属于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北京的总公司,而同时期秦志晖也恰在该公司工作,且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秦志晖每两周代表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到北京开会;在涉及张海迪的信息中,“炎黄秦火火”注册的IP地址归属地位于湖南衡阳,也就是秦志晖的老家,同时,我们查明了在该账户注册前后的几日内,秦志晖分别实名购买了北京到衡阳以及衡阳到北京的火车票。

关于微博账户的确定问题,UID号是识别微博的唯一依据。例如,在涉及铁道部的相关信息中,存在所谓的“两个”账户,账户昵称分别为“中国秦火火_f92”和“中国秦火火”,而经查,这“两个”账户的UID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两个”账户,实际只是一个账户。

2、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中一起事实是昵称为“3662708323_307”的账户发布的,不是“江淮秦火火”发布的,并指出“江淮秦火火”的UID号码与“3662708323_307”的UID号码不一致的问题

在该起事实中,公诉人、辩护人分别涉及到“三个账户”,分别为昵称“江淮秦火火”UID号3662708323的新浪微博账户、昵称“3662708323_307” UID号3662708323的新浪微博账户、昵称“江淮秦火火”UID号3255971035的新浪微博账户。

由于微博账户昵称随时可以修改,但是账户的UID号则具有唯一性,故对于上述账户的识别和认定,必须依据UID号。基于此,我们认定上述第一个昵称为“江淮秦火火”账户与第二个昵称为“3662708323_307”的账户系同一用户,而第三个微博账户尽管昵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江淮秦火火”账户相同,但并非同一账户,相关内容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最终,我院认定发布涉案微博的是UID号为3662708323的“3662708323_307”账户(昵称又曾为“江淮秦火火”)。同时,通过发布涉案微博的IP地址查询,能够确定相关微博是秦志晖发布的。

3、关于如何认定秦志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问题

关于罗援的信息,秦志晖将罗援的大哥任职的公司由西门公司改为西门子公司,并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系无中生有,属于捏造、编造;关于杨澜的信息,相关虚假信息虽曾在网络上流传,但已经杨澜及青基会澄清,在此情况下,秦志晖仍然增添内容在网络上予以散布,构成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关于张海迪的信息,秦志晖看到张海迪有一篇在德国小住的文章,就说张海迪有德国国籍,属于捏造,且其在新浪公司已经判定其发布的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发布微博澄清的情况下,再次发布相关信息,属于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

秦志晖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所发信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一贯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秦志晖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关于涉及原铁道部的微博信息是否为秦志晖编造的问题

关于原铁道部的信息,秦志晖在原铁道部已经发布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将赔偿为2000万欧元的网上不实信息改为3000万欧元,自行编造加工而成并以原创形式发布,秦志晖关于其编造该信息的供述稳定,且有在案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其编造虚假信息的事实。

5、关于涉及原铁道部的信息如何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7 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全民关注,秦志晖编造涉原铁道部虚假信息的时间是2011年8月20日,时值7 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的关键期,秦志晖在此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该虚假信息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秦志晖的该起行为足以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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