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宁
近日,被定义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兄弟科技内幕交易案的两名被告二审被改判为缓刑,这也是近半年内第三起“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案被改判为缓刑。这种对内幕交易案的“仁慈判罚”无异于是对内幕交易者的纵容,这也是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就必须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内幕交易,为广大投资者所深恶痛绝,更被称为“毒瘤”。在打击内幕交易问题上,证监会乃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直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根据证监会数据,2013年全年,证监会共作出84项行政处罚决定和21项市场禁入决定,处罚决定涉及内幕交易37项,针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比增加了23项,增幅达164.3%。
虽然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但内幕交易却还是频繁发生,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内幕交易巨大的利益诱惑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内幕交易的追责力度不够,多数案件的查处都是“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例如,2008年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的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从刑事判决的结果以及罚款的程度看,杭萧钢构案的处罚力度显得过轻。再看最近发生的兄弟科技、三变科技、宝利沥青等内幕交易案,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最后均被判缓刑。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著名的“麦道夫”案件,麦道夫因证券欺诈获刑150年并同时处以1700亿美元的罚款。
相比起国外的处罚体系,我国法律条款中确定的刑期、罚款数额偏低。对于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刑事处罚方面,按照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详细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这种处罚力度还是显得有点弱,即使是这样,目前在对内幕交易进行处罚的时候也多以下限为主,处罚力度过低,造成中国的内幕交易者宁可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也要进行内幕交易。
因此,从严打击内幕交易不是一句口号,必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来,对内幕交易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处罚的从重处罚,有效发挥刑事制裁的威慑力。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内幕交易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