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个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状况调查
“113个被评价城市中,得分在60分以上的城市仅有4个,不足20分的城市多达32个,113个城市的平均分则刚刚超过30分。”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向《公益时报》记者介绍。
到今年的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实施一周年。国际经验表明,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了系统地评估各地政府部门对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也为明确信息公开元年的基准线,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共同开发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指数),对113个城市2008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初步评价,并于6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布了评估结果。
环境信息公开艰难破冰
被评价的113个城市包括哈尔滨、济南、石家庄、长沙、广州、成都、乌鲁木齐等110座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以及东莞、鄂尔多斯和盐城。初评结果显示,作为环境信息公开元年的2008年,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的总体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
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的分值满分为100分,113个城市中,宁波以72.3分排名第一,另外3个得分在60分以上的城市依次为合肥、福州、武汉。北京以49.1分排名居前。参与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表示,评价体系已经是个比较宽容的标准,而平均分仅为30分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让她感到“非常不乐观”。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工业污染排放强度较高的地区,PITI指数得却明显偏低。以2007年万元工业产值的污染物排放强度作为变量进行分析,东、中、西部一些污染物排放强度较高的地区,比如石嘴山、宝鸡、湘潭、宜宾、泸州、本溪、开封、枣庄等,其环境信息公开程度非常有限。同样,一些污染较重的城市PITI指数得分很低。以2005年空气污染物年日均值作为变量进行分析,兰州、株洲、大同、临汾、阳泉、包头、岳阳、攀枝花等二氧化硫和/或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偏高的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公开程度也非常有限。毫无疑问的是,在这两类地区或城市中,公众恰恰需要及时了解更多的环境信息。
“依申请公开”蹒跚起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同时首次对环保部门作出了“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为了解各城市对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项目组工作人员向113个被评价城市分别申请公开当地2008年9月份的污染企业行政处罚名单和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结果,仅有27个城市提供了全部或部分名单。其中,合肥市将项目组申请公开的2008年9月超标违规企业名单直接发布在其网站,并提供了相关链接,使得这一名单得以为更多用户获取。
另外86个城市拒绝申请的理由除了“不宜公开”之外,还包括这些记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申请公开需要上级政府部门开具公函,以及为“保发展”不能公开等。一些城市的工作人员在听到是信息公开的申请时多次直接挂断电话,一些城市则根本找不到具体负责部门。
各城市需要优势互补
NRDC环境法项目主任王立德律师认为,PITI指数的评价反映了各城市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差距,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良好案例,如果各地能够在实际操作中优势互补,必将有助于环境信息公开水平的更快提升。
从各分项指标上看,各城市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重点又各有侧重。
在污染源监管信息主动公开方面,上海、宁波、太原、武汉等城市已经开始较为系统地公布当地企业日常超标违规的监管记录。总分排名首位的宁波市在过去的一年里对环境行政处罚作了经常性披露,在网站开设专栏,从中可以看到被处罚企业的名称、处罚的日期、文号、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等相关情况,保持了信息的完整性。
北京、重庆、福州、焦作等城市则在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公示方面有良好的表现,北京和重庆在这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而在执行依申请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方面,合肥、青岛、昆明、郑州等城市回应积极,做法值得提倡。
在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的创新范例方面,威海市首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实时网上发布的先河,常州则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发布企业超标违规记录名单,浙江台州日常监管信息公布的全面性名列前茅,湖州在排污费公示中同时发布依据的排污量特别是超标排污情况。辽宁省沈阳等主要城市环保局网站的全站搜索功能均较强,提升了其用户友好性。乌鲁木齐则通过环保红黑网来定期曝光一些污染企业的情况。
社会评价体系提供参照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信息公开对于完善中国的环境管理机制、降低污染,克服地方保护、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等强大阻力,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据了解,为确保此次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项目组综合各方专家的意见,反复修改,最终确定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的评价标准,其中超过60%的分值依据法规要求设定,余下部分则主要是依据公众实际需要而设定的倡导性指标。
对纳入评价对象的每一个城市,按照8个“评估项目”进行评价,分别是:污染源日常超标、违规记录信息公示(占28分);污染源集中整治信息公示(占8分);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示(占8分);企业环境行为整体评价信息公示(占8分);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占18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信息公示(占8分);排污收费相关信息公示(占4分);依申请公开情况(占18分)。
有关专家认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而此次民间环保组织设计的这个评价系统,就是一种社会评价体系,其评价结果为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非常好的参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