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呈
亚太实业(00069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于4月9日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亚太实业对全部虚假陈述事实均予以承认,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本案的诉讼时效上。
虚假陈述遭处罚
2011年11月30日,亚太实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48号),证监会认定亚太实业存在两大虚假陈述行为。
2006年7月11日,亚太实业前身寰岛股份通过与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方式,获得汉鼎光电33.92%的股权,汉鼎光电成为寰岛股份的参股公司。截至2006年7月11日,汉鼎光电存在2起共29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寰岛股份 2005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64.50%。对上述担保事项,寰岛股份未依法予以披露。
除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外,亚太实业还存在不实披露资产收购事宜。2007年4月,寰岛股份刊登《关于收购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与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7593.76万元收购万恒置业持有的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权”。与该公告情况相悖的事实是,万恒置业与沈阳力源关于45%股权转让的事宜并未确定,万恒置业并不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
落款日还是公告日?
“在4月9日的庭审过程中,亚太实业对其全部虚假陈述事实予以承认。本次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上。”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告诉记者。
亚太实业主张应当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书的发文落款日期2011年11月9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据此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王树军认为,一个文件的“发文落款日期”绝不等同于“公布”日期,而是应该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作为起算点。亚太实业于2011年11月30日才首次对公众发布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因此,股民只有从这一天开始才知道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我也认为应该从亚太实业公告之日起算。”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在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拟将提交最高院指导判例
王树军向记者透露,对于“落款日期”和“公布日期”的相关论述,他们将向法院提交相关最高院指导判例作为参考。
值得疑问的是,亚太实业提出的以证监会发文落款日期作为起算点,有何依据呢?记者就此致电亚太实业。“我们公司规定,不接受电话采访。”董秘马世虎说:“你们要采访,必须要到公司来。”
“亚太实业的虚假陈述事实已赫然在列,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赔偿股民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起案件再次提醒投资者,法律已经设立了这样一个民事赔偿的渠道,在踩上信息披露地雷的时候,投资者完全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挽回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树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