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法院在执行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时,通过执行“老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圆满结案。这是该院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进行执行的案件。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深圳市用人单位及个人须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金额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在执行案件时,除传统“五查”范围外,还可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个人账户纳入财产范围。
龙岗法院对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刘某应支付张某借款90350元及利息、律师费7000元。因被告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经查,刘某为某机关单位公务员,在该院有多宗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欠款金额近60万元,而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顺序,该案按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但至2014年3月,仍有本息4万余元未付清。
考虑到被执行人为公务员,其公积金个人账户应有余额,法官遂到龙岗公积金中心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中尚有4万多元,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龙岗公积金中心,通知该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金额。龙岗公积金中心经向上级汇报后,协助法院扣划了4万余元,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