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巨资购买的房子,最后却发现不仅房子拿不到,砸出去的钱也不知道向谁要回。这样的郁闷事,就被顺德的孟先生遇上了。
3年前,孟先生在顺德某小区相中一套房产,该房屋是以卖房人的名义在银行贷款288万元所得。他决定以代卖房人支付剩余贷款的方式,帮助其偿清贷款,等解除房产抵押后办理产权过户。双方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
不料,在孟先生支付了50多万元贷款后,卖房人被爆出其并非房屋实际权属人,同时卖房人还背负着一笔30万元的巨额债务。如今,银行要拍卖这套房产,而卖房人尚欠银行本息260多万元。孟先生说,拍卖款只够卖房人偿还银行债务和30万元外债,而他投入的50多万元注定“打水漂”。
无独有偶。以同样方式在顺德某小区买房的梁女士发现,卖房人突然背上90万元债务。记者调查发现,几个个案的背后,存在着相同的债权人和担保公司,买房人的巨额投入都面临血本无归的结局。
房屋未过户就开始“按揭”
孟先生称,2010年11月11日,他与番禺沙湾男子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位于顺德某小区一套房产,合同价款为295万元。他得知,该房为黎××于一年前从工商银行北滘支行贷款288万元所得,借款期限为20年。
一份落款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的致函宣称,另一人洪××为该房产实际权属人,他只是将房屋挂在黎××名下,经他本人同意,由黎××将房屋出卖。但孟先生表示,他当时并未收到该声明,对房屋另有实际权属人也不知情。
孟先生也曾考虑为避免节外生枝,11月29日,他与黎××一同到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办理《房屋委托书》,内容为:黎××将房屋所有权所囊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全部交由孟先生行使。
孟先生向黎支付了14.6万元购房款,并从当年12月起,他每月定时向黎××支付1.9万元“按揭”。
双方没有对房屋进行“过户”。孟先生解释,房产证质押在银行,黎须偿清这笔贷款才可以将房产转至他人名下,因此他以黎的名义在工行供款。
此后,孟先生又花了10多万元对房屋装修并入住,并打算在2011年8月前还清贷款过户。
计划赶不上变化。2011年3月,佛山市出台楼市“限购令”,孟先生过户的愿望被打破,但孟先生认为,公证了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他继续向银行支付房屋按揭贷款,总投入近50万元。
冒出30万债务
2012年11月,孟先生得知,居住了近两年的房屋突然要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拍卖,原因是黎××名下冒出了一笔30万元的巨额债务。
事情还得从签署购房合同的前三个月说起。2010年8月25日,黎××与彭××签订一份《借据》,黎向彭借款30万元,借款期为3个月,如逾期不还清借款,彭有权按每天0.5%加收滞纳金。
根据协议,彭应立即向黎支付30万元。同日,彭与位于海珠区的广东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银裕担保”)签订担保合同,约定银裕担保对黎上述《借据》所形成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期满后,黎没有依约偿还借款,彭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黎应向彭偿还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共约31.5万元。而后,彭向海珠法院申请执行。
“真是太巧了,借款期3个月,也就是说,我刚签署购房合同,黎××就得用房子偿还30多万元的到期债务!”孟先生说。
随后,孟先生向海珠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以及公证书。孟先生认为,彭××与黎××之间并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案自始至终均是银裕担保一手导演。
在孟先生向法院提交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显示,一个注册与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的广东银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洪××出资比例为100万元,另一名股东、法定代表人区××出资金额为510万元。区××正是银裕担的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3年4月,海珠法院驳回孟先生的执行异议请求。
无处可补的损失
要拍卖孟先生所居住房子的,并不只有海珠法院。
眼见房子要被拍卖,2012年11月,孟先生停止向银行供款。3个月后,工商银行北滘支行将黎××告上顺德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2013年7月,顺德法院判决黎××承担偿还剩余银行债务,并决定将其名下该房屋拍卖。
让孟先生意外的是,早在2012年9月,黎××就因交通事故死亡。孟先生称,自己也是在两个月之后才知道黎死亡一事。
“法院怎么可以以死者为被告并结案呢?”孟先生说,2013年7月11日,他亲自向顺德法院递交了黎××户口注销证明,但2013年10月,他居住的房子仍被贴上拍卖公告。根据公告,他须在本月27日前搬离该住房。
上周,顺德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黎××在向银行借款时提供了相关身份证明和地址,法院据此送达案件起诉书,起诉书有人代为签字,这在法律上被视为送达。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法院将暂停执行工作,如发现黎××确实死亡,法院将启动重审程序,银行也可能需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对象。
孟先生认为,整个案件遵循着这样一个逻辑:房屋是以黎××的名义贷款288万元所得,后他代黎××偿还了50多万,现黎尚欠银行本息260多万元,如房产被拍卖,只够卖房人偿还银行剩余债务和30万外债。
这意味着,孟先生投入的50万注定“打水漂”,“从买这套房子开始,我就陷入了一个精心编织的巨大阴谋。”
并非个案
孟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与孟先生如出一辙的经历,让居住在顺德某小区的梁女士相信,她可能遇上了诈骗。
2011年3月,梁女士与番禺沙湾男子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530万元购买位于顺德某小区内的一套房产,此前,黄××在银行抵押贷款余款为489万多元。后梁女士以黄的名义向银行供款近100万元。
梁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也是考虑到一次性付款压力太大,但稍后就遇上“限购令”,她不符合购房条件,迟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过她在黄××的委托人黎××的陪同下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理了《转委托书》,将管理房屋的所有权限等都转委托给梁女士。“后来我们发现,黎××与黎××是亲戚关系。”
始料不及的是,梁女士说,此后黄××突然背负彭××欠款及利息等共91万多元,而黄背后的担保公司正是银裕担保。
2012年10月,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名下位于碧桂园[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的房屋并决定拍卖;次月,梁女士停止向银行供款。
“我后来到黄××的番禺沙湾住处核实,他住的老房子还是他爸名下的,他只是一个连老婆都娶不起的光棍。”梁女士气愤地说。
记者了解到,在该小区,还有一位买房人以同样的购房方式签约后,突然发现原买房人欠下了60万元的到期债务。